书记接访 意义何在?
我市“书记接访日”点评之一
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从7月份至年底,我市将集中5个月时间,结合市“直通车”和统一领导接访日活动,开展区委书记大接访活动。区委书记固定每月第一周星期三全天接访,区长固定每月第三周星期三全天接访,凡是案件涉及的市区职能部门负责同志都要无条件参加区领导接访活动。从首次接访的情况看,效果似乎还不错。
区委书记、区长作为一区的最高领导人,每月固定接访一次群众,可以面对面地与来访者交流,了解民意、体恤民情,帮助解决群众的疾苦,这无疑是一件好事,应当坚持。但是,如果我们把书记的接访意义仅仅定位在上述事项,恐怕是远远不够的。
从各区书记7月9日接访的内容看,很多问题根本就不应由书记来解决。例如媒体报道的“罗湖区张女士家住翠华花园11栋,其楼上业主周某私自将自己的三房一厅住房改建成七房,同时将阳台改成两房用于出租。改建的房中房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张女士曾多次到社区工作站、物管处和街道办投诉,但效果不佳。听完投诉,刘学强书记当即表示,擅自在家中建房中房是违规行为,政府要进行干预。他责成翠竹街道依法依规拆除违规修建的房中房,坚决刹住违建抢建风。”对于该宗投诉,我不免为那里的基层政府感到脸红。对于类似“房中房”这样的违章建筑,政府早就出台了专门规章予以整治,只要我们的基层政府能稍微有那么一点点责任感,这样的问题是不难解决的,何必要由书记来亲自解决?我很佩服那位书记的耐心,如果换了我,那就一定会责令有关责任人到场,当众向群众赔礼道歉,并启动干部问责制,搞不好再来个“就地免职”。
又如宝安区,周林祥书记迎来的第一位来访市民武先生1992年迁户到福永,并购地建了一幢七层楼房,手续齐全、合法,但办不了房产证。武先生根据规定,于2002年12月23日将全部资料送交给相关审批部门,也多次和有关部门联系,但至今仍没法取得房屋的合法产权。听完武先生反映问题,周林祥立即让坐在一旁的区国土局局长解答。区国土局长说,武先生的情况,政策上是按照历史遗留建房来处理,国土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为武先生办理。他还收下了武先生的相关材料,表示尽快给武先生答复。“首先我表示道歉,因我们政府部门的宣传工作做得不够深入,让您走了不少弯路。”周林祥说:“我向您保证,政府将在最短的时间内帮您解决问题。”这宗接访故事告诉我们,本来按照政策和法律很好解决的问题,当地国土部门硬是拖了那么久未给解决,最后把问题“留”给了区委书记。如果我是那位国土局长,我一定会起身向那位武先生鞠躬道歉,并弄不好会引咎辞职。
在上述两个案例中,一是书记替代了基层的职责。没有书记的“发话”,什么法律法规统统都是“空话”;没有书记的接访,什么投诉都是“白白投诉”。二是所有问题都要留给书记来解决。2002年递送的资料,2008年仍没有解决,如果没有书记的接访,真不知要到何时才解决。据我所知,这样的情况绝不是个案,甚至非常普遍。例如2004年10月28日以后兴建的违法建筑,市、区规定的政策是“拆无赦”,但仍有大量经投诉的“烂尾楼”无人去拆,企图蒙混过关。而我们的基层政府竟然“无所事事”,甚至还公然谎报“零违建。”大概,这些问题都需要“书记”来亲自解决,书记不“开口”,谁都不会想到去解决。
这次“书记接访”,暴露出我们的一些基层组织和职能部门的严重失职。对于这样的失职,我们的书记绝不应熟视无睹,更不应姑息迁就。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书记接访,不但要了解民意,还更要明察秋毫。要通过接访,了解我们政府工作的不足之处;通过接访,了解我们的干部称不称职、失不失职;通过接访,了解我们的有关职能部门是否还在正常运作;通过接访,认真考虑一下某些干部是不是还应该放在这个岗位上?面对群众的投诉,应当看作是对我们公务员队伍的一次大考,看看谁合格,谁不合格。
为此,我建议,在今后书记再接访时,应当有组织部门和监察部门的领导在场,如果有可能,建议我们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陪同参加。并且,对书记的接访,应有详细的记录,且这些记录都应当公开。投诉的问题要公开,解决投诉的过程、结果或答复也要公开。群众的投诉一旦查实,凡涉及到干部失职的,一定要公开处理,绝不姑息迁就。若能做到这一点,那么这个书记接访日,才会变得更有其实质的意义。
(未完待续)

